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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丰强与被上诉人汪中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丰强。 委托代理人:王书伟,南阳市卧龙区梅溪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中军。 委托代理人:叶绪瑞。 委托代理人:乔全昌。 上诉人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丰强。
委托代理人:王书伟,南阳市卧龙区梅溪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中军。
委托代理人:叶绪瑞。
委托代理人:乔全昌。
上诉人张丰强与被上诉人汪中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汪中军于2014年4月9日向淅川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丰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02294.48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淅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张丰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丰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书伟,汪中军的委托代理人叶绪瑞和乔全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3)淅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0元,退还张丰强。
审 判 长  龚跃伟
代理审判员  沈 飞
代理审判员  马 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俊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