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丰强。 委托代理人:王书伟,南阳市卧龙区梅溪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中军。 委托代理人:叶绪瑞。 委托代理人:乔全昌。 上诉人张丰强与被上诉人汪中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汪中军于2014年4月9日向淅川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丰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02294.48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淅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张丰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丰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书伟,汪中军的委托代理人叶绪瑞和乔全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3)淅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0元,退还张丰强。 审 判 长 龚跃伟 代理审判员 沈 飞 代理审判员 马 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俊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