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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杜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3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杜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杜某于2013年9月27日向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3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杜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杜某于2013年9月27日向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杜某与杨某某离婚。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3)西城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某某,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杜某、杨某某在广东省打工时相识。此后杜某、杨某某同居生活。2009年12月8日,生育女儿杨某乙。2009年农历12月20日,在杜某家举行结婚仪式,为男到女家。此后杜某、杨某某在西峡县居住生活,2010年10月22日,杜某、杨某某双方在西峡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4月7日杨某某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后被湖北省郧阳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现在湖北省襄北监狱服刑。杜某为独生女儿,家里有年迈的奶奶和父亲。杨某某、杜某婚后未购置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在审理过程中,杜某自愿放弃要求杨某某承担孩子抚育费的请求。
另查:1、杨某某在与杜某认识前,与张某同居,未领取结婚证,生育一女孩,现跟杨某某母亲生活。
2、2013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消费支出人均5627.73元/年。
原审法院认为:杜某与杨某某系自由恋爱后,先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证,虽然婚姻基础尚好,但相识时间较短,且在登记结婚后不足一年,杨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夫妻婚后生活时间较短,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杨某某因犯罪被判处十四年零六个月较长的刑期,杜某承担不起既带女儿又负担家庭生活来源的重任,坚决要求离婚。杜某与杨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杜某要求离婚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杜某与杨某某非婚生女儿杨某乙,年龄尚小,跟杜某生活有利于其成长。故女儿跟杜某生活。杜某放弃杨某某支付抚养教育费,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杨某某辩称的杜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1、准予原告杜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2、非婚生女儿杨某乙跟原告杜某生活。女儿成年后随父随母自择。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杨某某上诉称:杨某某与杜某于2003年在深圳沙井相识,杜某和我前妻张某在同一工厂上班,杜某经常到我租房那里玩。2004年我前妻生完我大女儿后,杜某还经常帮我前妻照看女儿。2004年6月份我前妻带我大女儿回唐河老家,杜某开始和我同居,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相识同居是错误。杜某曾于2008年大年三十打电话到我前妻父母家,威胁我前妻的父母称要把我前妻打死到河南。这是杜某破坏我以前的家庭。杜某知道我在外面混,我干坏事得来的钱杜某也花了,却从来没有制止过,也从来没有说不让我干坏事。杜某在没有和我离婚前就和别的野男人住在一起,我不会让她这么容易自由。在我被拘留前我和杜某的感情很好,没有生过气,没有吵过架。杜某2009年生小孩坐月子一直都是我在家照顾的,一直到我被抓住。我们双方感情比较好,不同意离婚。现在要是离婚,我女儿现在还这么小,离婚之后怎么照顾小孩。我希望杜某不离婚,把女儿带好。小孩现在太小,不适合离婚。为了杜某我与前妻也分手了。因为与杜某结婚,我与家里父母关系也不好。家庭需要安稳,要是再离婚我就一无所有了。现在我的电话卡上面有三个号码,一个是我母亲的,一个是我弟弟的,还有一个是杜某的,一个月能打12次电话,我给杜某打的就有10次。我现在在这里服刑,心理压力很大,杜某在外面已经比我在这里面幸福。我需要心理的安慰和家庭的支持,请法院也为我们服刑人员考虑,西峡法院就是仅仅听取了一面之词。父母的矛盾不影响我和杜某的感情,她父母对我的态度也不好。我不是没有尽过做父亲、丈夫的责任,只是现在尽不了。现在判我是有期徒刑,我还有减刑出去的机会。我会积极改造,好好表现,现在已经减刑了五个月,明年还可以再报减刑,争取早日出狱。我要求不离婚。
杜某答辩称:我和杨某某是2006年在广东认识的。我与杨某某前妻是一个厂的,我们认识。杨某某与他前妻是2008年分手的。2007年我就知道杨某某有小孩。我跟杨某某说要是跟我过就不要和别人有牵扯,杨某某就把他前妻赶走了。我以前没有结过婚,我要找别的杨某某不让找,还说要杀我全家。杨某某与其前妻的小孩在杨某某老家。我俩生的小孩我自己照顾好,让杨某某放心。我生小孩之后,杨某某的家人就没有人问过孩子和我。我和杨某某一起的时候也经常生气打架。一生气他就打我,我头上的疤就是他2007年打的。以前我想着他爸妈没人管,经常去送钱,但是杨某某还是把我说的一分不值。杨某某打电话都是想着怎么报复我的。我们是自己认识的,以前要是没有感情,不会坚持到现在。现在没有感情了,要求判决我们离婚。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上诉、答辩、陈述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二审中,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列举了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其中第11项表述为:“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本案中,杨某某称双方感情基础很好,不同意离婚,但杨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虽然杨某某积极改造,称已经减刑了五个月,明年还可以再报减刑,争取早日出狱。但杜某称双方已经没有感情,坚决要求离婚。且在调解过程中,杜某仍然坚持要求离婚。故原审判决认为杨某某被判处较长的刑期,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不当。杨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杨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晓峰
审判员  陈德林
审判员  孙小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