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二终字第00128号 原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08年12月至案发前任新野县文化局副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孙春雨,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О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09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芳、铁蔚丽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程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春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程某某构成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中出现新的立功材料,需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09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建淮 审 判 员 马景琦 代理审判员 冯兴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