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二终字第00172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早,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中心审核股股长,因涉嫌受贿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于2014年4月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受贿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4月1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内乡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6月19日被内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海洲,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早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4)内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陈早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早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早构成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4)内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庆江 审 判 员 徐建淮 代理审判员 冯兴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天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