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二终字第0018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某某,女,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3年8月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3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肖锋,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彦晓,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14)内刑初字第0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薛某某不服,以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检察机关和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4)内刑初字第03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庆江 审判员 徐建淮 审判员 刘 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兴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