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二终字第0017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某某,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3年9月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23日经淅川县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豪,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魏书霞,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九月三日作出(2014)淅刑初字第0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尹某某不服,以其“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检察机关和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2014)淅刑初字第08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庆江 审判员 徐建淮 审判员 刘 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兴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