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叶某某、方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二终字第0018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某,男,1954年9月2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西峡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二终字第0018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某,男,1954年9月2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西峡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建红,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某,男,1970年9月3日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辩护人苗德群,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叶某某、方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叶某某、方某某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听取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庆江
审判员  徐建淮
审判员  马景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冯兴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