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一终字第0013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明印,男,1948年1月15日生,,原社旗县太和乡中学总务主任,住社旗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1984年5月27日被监视居住,1985年3月25日被逮捕,1985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现在家。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明印犯贪污罪一案,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1985年9月17日作出(85)社法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做出(2013)社刑监字第00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刘明印贪污一案进行再审,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3)社刑再初字第03号刑事裁定书,原审被告人刘明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2013)社刑再初字第03号刑事裁定; 二、发回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红灿审判员刘洋代理审判员祖祯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