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一终字第00176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某,女,1986年6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商,住南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8月5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释放。 辩护人惠春生,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南宛刑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华、郭相麟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惠春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南宛刑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红灿 审判员 王成金 审判员 洪 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孙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