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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刑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50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4)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刑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50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4)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政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李某甲作为建筑商,孟津县麻屯镇麻屯村的牛某甲作为开发商,在孟津县麻屯镇新华书店后牛某甲的宅基地上开发房地产。2012年9月1日,李某甲在隐瞒自己已将该房产的东门洞五楼(该门洞每层一户)已于2012年8月17日卖给张某甲,收取张某甲现金五万元(预付款)的情况下,又将该套房产以13.6万元的价格卖给武某甲,收取武某甲现金人民币十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将赃款十五万元退还给被害人张某甲、武某甲。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甲、武某甲的陈述,证人王某甲、李某甲、杨某甲、杨某乙、徐某甲、杨某丙、杨治峰、牛某甲的证言,买房协议,收条,收据,领条,存折明细,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已将赃款退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陈新安

审 判 员  武玉杰

人民陪审员  宋章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佳琦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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