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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王军朝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王 军 朝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罪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卫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军朝,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
王 军 朝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罪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卫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军朝,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4)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军朝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顺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军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王军朝在平顶山市卫东区东环路某宾馆吸食毒品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收缴毒品甲基苯丙胺0.06克、海洛因0.36克、美沙酮2837.8克及吸食毒品工具等物品。经鉴定美沙酮成份含量为0.07%。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军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证言,案发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照片、河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豫)公(刑)鉴(理化)字(2013)84号、89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3)4941号物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第二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朝非法持有美沙酮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王军朝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军朝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喜峰
审 判 员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冉指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 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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