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120号 原告梁某某,男。 原告曹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汤森,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达士营村四组。 诉讼代表人梁建祥,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勇,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曹某某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达士营村四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曹某某于2015年1月9日以和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达士营村四组私下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康 宏 审 判 员 吴志勇 人民陪审员 张雪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进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