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311号 原告李红军,男。 被告薛红转,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军与被告薛红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军于2015年2月2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军自愿撤诉,撤诉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红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红军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进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