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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一某、梁二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06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一某,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 被告人梁二某,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683号起诉书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06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一某,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
被告人梁二某,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一某、梁二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一某、梁二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31日8时许,在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办事处王营村2组高某某家,因家庭琐事,被告人梁一某与继母高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引发梁一某同高某某现任丈夫李某某发生撕打,后梁一某的弟弟梁二某闻讯赶至现场,梁一某、梁二某同李某某、高某某再次发生口角,双方继而发生撕打,撕打过程中,被告人梁一某、梁二某将李某某、高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一某、梁二某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一某、梁二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8时许,在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办事处王营村2组高某某家,因家庭琐事,被告人梁一某与继母高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引发被告人梁一某同高某某现任丈夫李某某发生撕打,后梁一某的弟弟梁二某闻讯赶至现场,被告人梁一某、梁二某同李某某、高某某再次发生口角,双方继而发生撕打,撕打过程中,被告人梁一某、梁二某将李某某、高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10月26日,被告人梁一某、梁二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就民事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梁一某、梁二某于2014年10月27日到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四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梁一某供述
高某某是我的继母,我父亲过世后,他和他现在的丈夫李某某结了婚。2014年8月31日早上,我因看到我兄弟高柯身上有伤,就想着是高某某又打高柯了,高柯是高某某和我父亲生前养子。就和高某某在电话里争吵,随后我生气的很,就到高某某的家里去,问他为啥打高柯,他说高柯又偷家里钱了,接着我俩就吵吵开了,吵着吵着李某某从外面进来了,进来后从我后面攀着我脖子,将我摔倒在他家院子里,我倒地后,他们夫妇二人就上来殴打我,大约国有四五分钟,高某某家后面的邻居王某某过来拉架,把我们拉开,我被拉到他家大门外,我们双方就又在高某某家大门口前的道内相互厮打开了,后来李某某拎个砖头,我也拎个砖头,但是我们双方都没有用砖头打对方。又撕打一会儿,我兄弟梁二某突然来了,我俩一起喝李某某夫妇对着吵,往一块撕打,李某某用砖头打在我兄弟梁二某的头上,我们见李某某用砖头打,我同我兄弟梁二某就也拎砖头打李某某,我俩把李某某打倒在地,后来又用砖头往他身上、头上乱打一气。旁边有邻居一直劝,我们就停手不打了,后来我和梁二某一起要走,高某某在旁边不停的骂,我们就又撕打起来了,不知道怎的吧高某某的头也打流血了。旁边邻居还在劝,我和梁二某就走了。我身上有许多皮外伤,没有红伤,我兄弟梁二某的头被李某某用砖头打流血了,左脸被打伤了,嘴角也流血了。李某某的上十倍我们兄弟俩打倒在地后打伤的,事后听说他肋骨断了,这个伤应该是他倒地后,我们兄弟俩往他身上乱打,将他打伤的。高某某头部被打流血了,她的伤是我兄弟梁二某打的,别的没有人受伤了。
被告人梁二某供述
高某某是我的继母,我父亲过世后,他和他现在的丈夫李某某结了婚。2014年8月31日早上,我在家中睡觉,大概到8点,我听到外面有人喊我说是我哥和高某某吵架了,让我赶紧去看看,我听说以后就赶紧起床去找梁一某了。我感到高某某家门口看到高某某和李某某在打梁一某,于是我就和梁一某一起喝高某某夫妇对着打,我没有拿东西,用拳头跟对方对着打,梁一某拿没拿东西我不知道,我刚到的时候李某某拿着一块砖头在打梁一某。打完我们就离开了。我头上被李某某打了两个疙瘩,梁一某的脖子和手腕被抓伤,衣服也被撕烂可。李某某的头被打流血了,高某某好像没有受伤,我赶到高某某家时,李某某的头已经受伤了,怎么受伤的我不清楚。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2014年8月31日早上,因为我小孩高柯上学的事一个男的和我妻子在打电话。8点多,一个男的跑到我家,这个男的我不认识,后来才知道他叫梁一某。梁一某进门后到院里拉着我妻子高某某就开始打,我看见了就出来劝架,不让他打我妻子,他就开始撕扯我,于是我俩赤手空拳相互撕抓,打了一会梁一某在我家大门口打电话,让人赶紧过来。过了五分钟,他兄弟梁二某过来了,在我家门口地上捡起砖头,二话没说往我头上砸,把我砸倒在地后又上来用砖头往我头上、身上、胸部乱打,还都用脚往我胸部、头部踢。他俩将我妻子也按到地上,然后用砖头朝我妻子头上砸了一下,随后他们看见我们夫妇都受伤了,他们就走了。后来不知道是谁拨打了110和120。我的额头被他们用砖头砸了个窟窿,缝了3针,肋骨被他们打断3根,身上还有瘀伤。我妻子头部右侧被他们用砖头砸了个窟窿,缝了一针。
3、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证言
2014年8月31日早上,我在家里听到后边邻居高某某家有人吵架,我就从家里出来到高某某家去,进院后看到李某某、高某某夫妇再通梁一某相互撕抓。我就上前拉架,把梁一某拉到高某某家大门口,然后他们双方又开始对骂,骂了有十几分钟,梁一某的兄弟梁二某一个人过来了。我就劝梁一某、梁二某他们兄弟俩都回去,这时李某某又骂了一句,梁二某一听火了,就往李某某身边凑,接着他们俩就在李某某家大门口撕抓开了,梁一某看见后也上去参与撕打。他们二人将李某某打倒在地又往李某某身上拳打脚踢,高某某也上前去撕抓他们兄弟俩,我就使劲拉架,将他们双方拉开。拉开后,我发现李某某、高某某夫妇头上都受伤了,梁一某、梁二某兄弟俩脸上、身上都抓了许多血印子,衣服也撕叉了,再后来他们兄弟俩就走了,有人打了120,120来了就把高某某、李某某夫妇拉走了。他们打架是因为家庭纠纷,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打架时,他们双方好像都拎砖头了。
证人高某某证言
2014年8月31日早上8点多,因为我小孩上学的事梁一某和我在电话里吵起来了,吵了一阵子之后梁一某跑到我家,进门后到院里就开始打我,我丈夫李某某在屋里看见了就出来劝架,梁一某连我丈夫也打,于是我丈夫就跟他对着打,打了一会梁一某出门走了。过了一会又和他兄弟梁二某一起到我家门口,在我家门口地上捡起砖头,二话没说往我和我丈夫头上砸,把我丈夫打倒在地后对他拳打脚踢,也把我按到地上拳打脚踢。旁边邻居看见了赶紧拨打了110和120。我头部右侧被他们用砖头砸了个窟窿,缝了1针,没看清是谁砸的,我丈夫的额头被他们用砖头砸了个窟窿,缝了4针,肋骨被他们打断一根,嘴也被打肿了,身上还有瘀伤。
4、鉴定意见
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宛)公(伤)鉴(法医)字(2013)077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证实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5、书证
(1)被告人梁一某、梁二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被告人梁一某、梁二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前科查询证明二份
证实被告人梁一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4年10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二大队监视居住。
证实被告人梁二某无前科。
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二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
证实被告人梁一某、梁二某于2014年10月27日到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四大队投案自首,后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二大队监视居住。
现场及伤情照片
证实被告人梁一某、梁二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撕打的地点及被害人李某某的受伤部位。
(5)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
证实2014年10月26日,被告人梁一某、梁二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就民事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梁一某、梁二某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一某、梁二某因家庭琐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梁一某、梁二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梁一某、梁二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梁一某、梁二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自愿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梁一某、梁二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一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梁二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杜帅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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