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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睢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4)348号起诉书指控被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睢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4)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小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份,被告人沈某假借给睢县孙聚寨马庄村村民孙某甲的弟弟孙某乙办理机动车驾驶证B升A为名,骗取孙某甲现金8000元,后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失去联系。2014年年6月13日,沈某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方式退还孙某甲现金8000元,后于2014年12月9日向睢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证人张某甲的证言;书证--沈某的户籍证明、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记录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认罪、悔罪,且其已将骗取的现金8000元退还给被害人,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沈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参照量刑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路丽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素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