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韩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睢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又名韩曾用,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睢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又名韩曾用,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梦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睢县匡城乡韩金洼村村民在商登高速第七标段项目部满足该村预留涵洞要求后,又要求项目部给该村修两条向外通行的公路,2014年7月2日,被告人韩某某与村民到商登高速第七标段项目部进行协商,项目部无法答复村民的要求,被告人韩某某便号召村民封堵了高速施工便道,并由村民轮流值班把守,不让施工人员及车辆通过。案发后,韩金洼村委及群众代表给施工方赔情道歉,得到了施工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杨某甲、张某、窦某、焦某、韩某、刘某某、韩某乙、韩某丙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损失统计表、谅解书;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他人施工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无前科,认罪、悔罪态度好,且韩金洼村委及群众代表给施工方赔偿道歉,得到了施工方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惠
审判员 陈效亮
审判员 刘素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路丽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