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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669号 原告刘某,女,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巧真,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男,194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669号
原告刘某,女,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巧真,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男,194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  郭登科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陈登魁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雷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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