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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和忠、赵磊、姚哲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张旭东。 委托代理人唐娟,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和忠,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终字第00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张旭东。
委托代理人唐娟,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和忠,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磊,女。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郑淮松、杨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哲,男。
委托代理人姚中书,男。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和忠、赵磊、姚哲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桐民初字第00975号民事判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娟,被上诉人李和忠及李和忠、赵磊的委托代理人杨帆,被上诉人姚哲的委托代理人姚中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失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民初字第009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53元,退还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晓普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李路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柏建秀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