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镇民初字第2021号 原告:毛书文,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晓桃,南阳市宛城区汉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受权。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78342843-2。 代表人:任汉卿,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独山大道与张衡路交叉口西南角。 委托代理人:杨铁,该公司职员。特别受权。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支公司。 代表人:丁晓鹏,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健康路北段。 原告毛书文与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正武独任审理,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书文的委托代理人刘晓桃,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铁到庭参加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支公司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15日,驾驶员姜廷栓驾驶豫R3939号(豫RF26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陕西省宝鸡市212省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及路产损失。因豫R3939号(豫RF26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故原告的车辆损失、路产损失、货物损失、施救费损失应当由被告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提出索赔请求,被告未在30日内及时予以核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告车辆的停运损失也应当由被告赔偿。现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停运损失、路产损失、货物损失、施救费损失共计214095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货运汽车经营服务合同,用于证实原告的身份及原告车辆与被告镇平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2、驾驶证、行车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用于证实车辆信息及原告从业资质。3、交通事故认定书,用于证实事故原因及责任。4、保险单,用于证实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情况。5、施救费发票,用于证实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施救费损失5000元。6、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公路赔偿通知书及发票,用于证实原告已赔偿路产损失800元。7、“肥中肥”液体肥购销合同、供方广西扶绥维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送货单、赔偿协议、赔偿收据、用于证实原告已赔偿供货方货物损失65720元。8、鉴定费票据,用于证实原告进行车辆损失及停运损失鉴定支出费用5900元。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的停运损失过高;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 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委托西峡县众义达二手车鉴定评估服务有限公司对豫R3939号(豫RF26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进行鉴定,为36795元;对豫R3939号(豫RF26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组日均停运损失进行鉴定,为1340元。 以上原告所提交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调取的证据,被告对车辆损失鉴定无异议,予以采信。对停运损失鉴定有异议,认为损失过高,因该鉴定系本院委托作出,且被告也未提供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结论依据不足的证据意见,予以采信。 经庭审调查,依据法庭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合理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4年8月15日2时许,姜廷栓驾驶豫R3939号(豫RF26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1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陕西省宝鸡市境125KM+100米处时,车尾部掉下路肩,车辆与路肩发生碰撞,致路边树木、路面及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费5000元,赔偿路产损失800元,赔偿供方广西扶绥维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物损失65720元。 另查,事故车辆于2014年8月19日被拖至镇平县候集汽车修理厂,至今未予以维修,预计修理期限18天。 豫R3939号(豫RF26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以镇平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豫R39392号牵引车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00000元,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216000元。豫RF266挂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50000元,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67500元,车上货物责任限额50000元。保险期间,均自2014年7月15日0时期至2015年7月14日24时止。双方签订了不计免赔条款。 豫R3939号(豫RF26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毛书文,挂靠于镇平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姜廷栓为毛书文雇佣的司机。 西峡县众义达二手车鉴定评估服务有限公司对豫R3939号(豫RF26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进行鉴定,为36795元;对豫R3939号(豫RF26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组日均停运损失进行鉴定,为134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5900元。 本院认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指以各种有形的物质财产、相关的利益及责任为保险标的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投保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所投保的车辆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保险人应当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本案事故车辆为原告所有,该车挂靠于镇平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并以镇平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车辆损失险、货物损失险等保险,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赔偿了路产损失、货物损失并已支付施救费等费用,被告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原告进行赔偿,故原告该部分损失理由成立,本院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为:一、路产损失,8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已赔偿了路产损失,故原告的该损失应由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二、货物损失,50000元,原告实际赔偿货主货物损失65720元,由被告在车上货物责任险50000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故被告实际应赔偿原告货物损失50000元。三、车辆损失36750元,由被告在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50000元内予以赔偿,被告实际应赔偿原告36750元。四、施救费,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原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已赔偿了施救费、故原告该损失,应由被告予以赔偿。五、停运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营运车辆停驶必然产生停运损失,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能够预见,虽然本案事故车辆未投保车辆停驶损失险,保险人对因迟延定损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停运损失,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进行了报险,视为提出索赔请求,被告在30日内未及时进行核定,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停运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根据鉴定,豫R3939号(豫RF26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组日均停运损失为1340元,原告主张停运时间90日,即扣除保险公司的核定时间30日,计算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之日,对此被告无异议,但事故发生后,被告应及时对事故车辆予以维修并对车辆损失予以鉴定,但原告并未及时予以维修及申请鉴定,应按照实际修理期限或鉴定时间计算。镇平县候集汽车修理厂出具的事故车辆修理时间预计为18天,原告申请鉴定至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时间为28天,本院按照较长时间即28天作为停运时间,故原告车辆的停运损失为37520元(1340元/日×28天)。本案诉讼及相关费用,由原、被告合理分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毛书文支付的路产损失800元;在车上货物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支付的货物损失50000元;在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36750元。 二、限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毛书文施救费5000元。赔偿原告毛书文车辆停运损失3752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鉴定费5900元,共计7600元,由原告负担1600元,被告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正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腾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