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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刚与河南省中油能源有限公司、绵阳嘉亿沃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刚,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晁伟,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中油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玥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刚,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晁伟,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中油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玥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大鹏,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绵阳嘉亿沃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刘刚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中油能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绵阳嘉亿沃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2)召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刚的委托代理人晁伟,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河南省中油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大鹏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绵阳嘉亿沃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2)召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左 昊
审判员 吴增光
审判员 王路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珂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