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魏民一初字第573号 原告:常春贤,男,汉族 被告:李秋景,女,汉族 被告:李彤庆,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春贤诉被告李秋景、李彤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春贤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春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春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常春贤负担。 审 判 长 吴正勤 代理审判员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韩 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丁晓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