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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广训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60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臧广训,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市华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60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臧广训,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广训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臧广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臧广训饮酒后驾驶豫J05XXX号五菱荣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濮阳市绿城路由东向西驶入华龙区孟轲乡人民政府院内,将该政府办公楼大门撞坏后在车内睡着。经濮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臧广训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56mg/100ml,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臧广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董某某证言、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出警民警娄某某、朱某某情况说明,濮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视听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照片、濮阳市公安局孟轲派出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广训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犯有危险驾驶罪。臧广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臧广训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臧广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臧广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俊金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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