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丽柯,女,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春杰,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水成,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徐丽柯因与被上诉人张水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丽柯于2015年3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丽柯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丽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丽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