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李西平与被上诉人高筱崴,原审被告崔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20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西平,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福立、任琳(实习),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筱崴(曾用名高小卫、高小伟),男,19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20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西平,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福立、任琳(实习),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筱崴(曾用名高小卫、高小伟),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崔瑞霞,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西平因与被上诉人高筱崴,原审被告崔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西平的委托代理人王福立、任琳,被上诉人高筱崴的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原审被告崔瑞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民二初字第30号;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玉章
审判员  谢颂琳
审判员  赵俊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温改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