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20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西平,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福立、任琳(实习),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筱崴(曾用名高小卫、高小伟),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崔瑞霞,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西平因与被上诉人高筱崴,原审被告崔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西平的委托代理人王福立、任琳,被上诉人高筱崴的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原审被告崔瑞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民二初字第30号;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玉章 审判员 谢颂琳 审判员 赵俊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温改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