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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丰周与上诉人王南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6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丰周,男,汉族,1957年3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相相,男,汉族,1989年4月23日出生,系王丰周之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南洋,男,汉族,1987年12月16日出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6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丰周,男,汉族,1957年3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相相,男,汉族,1989年4月23日出生,系王丰周之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南洋,男,汉族,1987年12月16日出生。
上诉人王丰周为与上诉人王南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丰周与上诉人王南洋均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丰周与上诉人王南洋的撤诉申请均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丰周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王南洋撤回上诉;
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上诉人王丰周负担85元,上诉人王南洋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