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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强与孙良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64号 原告王东强,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东至,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学章,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良臣,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64号
原告王东强,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东至,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学章,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良臣,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荣来,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强诉被告孙良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东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东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东强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震震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