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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文霞与袁跃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民初字第00127号 原告许文霞,女,1961年9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靳进才,开封市高新区大梁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袁跃宗,男,1983年7月31日出生。 原告许文霞与被告袁跃宗民间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民初字第00127号
原告许文霞,女,1961年9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靳进才,开封市高新区大梁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袁跃宗,男,1983年7月31日出生。
原告许文霞与被告袁跃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代乔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文霞及委托代理人靳进才、被告袁跃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文霞诉称,被告袁跃宗以装修房屋及做生意为由于2014年3月到8月份之间先后三次分别借我30万、6万、5万共计41万元。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拒不返还借款。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借款41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被告袁跃宗辩称,我认可向原告许文霞借款41万元的事实,只是暂无能力偿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袁跃宗于2014年3月16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于2014年7月16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此两笔借款均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后被告又于2014年8月18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此笔借款约定于2014年9月17日还清。三笔借款的借条上均没有约定利息。后因原告要求被告袁跃宗及时偿还借款41万元未果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1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所写的借条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原告要求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是本案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跃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许文霞借款4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5745元,由被告袁跃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乔鹏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周然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