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5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中献。 委托代理人:寇军荣,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州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邓州市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理人:尹桂峰,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红钊,系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孔兵,邓州市花洲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河南省人和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人民路北港达花园4栋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武安耀,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飞。 上诉人王中献与被上诉人邓州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邓州市公路局)、原审第三人河南省人和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和拍卖公司)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王中献于2013年8月30日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人和拍卖公司与邓州市公路局之间的拍卖合同有效;2、确认邓州市公路局所属黄庄道班的房地产权归王中献所有;3、邓州市公路局立即停止侵权,腾出房屋,并将房地产交付给王中献。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14日作出(2013)邓法民初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王中献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中献及其委托代理人寇军荣,被上诉人邓州市公路局的委托代理人孔兵,原审第三人人和拍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法民初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牛晓春 审判员 孙建章 审判员 姜付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松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