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卫执字第48-1号 申请执行人牛长新,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秀菊,女,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卫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陈秀菊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陈秀菊与吕敏毅(身份证号码410403195707122053)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吕敏毅的工资收入12827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苗逢雨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 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