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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长新与陈秀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卫执字第48-1号 申请执行人牛长新,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秀菊,女,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卫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卫执字第48-1号

申请执行人牛长新,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秀菊,女,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卫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陈秀菊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陈秀菊与吕敏毅(身份证号码410403195707122053)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吕敏毅的工资收入12827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苗逢雨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 思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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