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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占伟、吴清春、吴保成因与被上诉人卢秀莲、边长庆、杜秀梅、边纪云、边纪友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周民终字第23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占伟,男,汉族,1973年11月26日出生,中专文化,住扶沟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清春,男,汉族,1954年8月6日出生,中专文化,住扶沟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保成,男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周民终字第23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占伟,男,汉族,1973年11月26日出生,中专文化,住扶沟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清春,男,汉族,1954年8月6日出生,中专文化,住扶沟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保成,男,汉族,1960年2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村民,住址同上。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齐建国,扶沟县练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秀莲,女,汉族,1963年5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村民,住扶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边长庆,男,汉族,1933年1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村民,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秀梅,女,汉族,1937年11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边纪云,女,汉族,1990年6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村民,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边纪友,男,汉族,1994年5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村民,住址同上。
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祝海洋,扶沟县吕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吴占伟、吴清春、吴保成因与被上诉人卢秀莲、边长庆、杜秀梅、边纪云、边纪友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占伟、吴清春、吴保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齐建国,被上诉人卢秀莲、边长庆、杜秀梅、边纪云、边纪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祝海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2013年4月25日上午,白潭卫生院医生边留星、吴岗村村医吴占伟二人为吴岗小学学生打防疫针。中午,吴岗小学校长吴清春、吴岗村支书吴保成,吴占伟、边留星四人在吴岗村南边“乡村饭店”吃饭,吴占伟管菜,边留星买一瓶酒。饭后,边留星、吴占伟一起回吴占伟家中休息一会儿,边留星说:下午上班签到。独自骑两轮电动车行驶至白冯线与苏庄路口时与张风雷驾驶的豫AB910Z号轻型箱式货车相撞,造成边留星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经扶沟县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已处理完毕。边留星经血液监测乙醇(mg/100ml)187.8,呈醉酒状态。边留星,男,汉族,1966年3月16日出生,白潭卫生院职工,非农业户口。妻子卢秀莲,父亲边长庆,母亲杜秀梅,女儿边纪云,儿子边纪友。边留星兄弟姐妹四人,弟弟已死亡。卢秀莲、边长庆、杜秀梅、边纪云、边纪友以对同桌饮酒且醉酒的边留星未尽完全注意义务,致边留星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吴占伟、吴清春、吴保成明显存在过错为由诉讼,要求吴占伟、吴清春、吴保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伤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计202283.04元。
原审法院认为,边留星和吴占伟为学生打防疫针是各自职责,工作完毕后,吴占伟电话邀请吴清春、吴保成陪边留星吃饭喝酒,四人在吃饭喝酒过程中,造成边留星醉酒。吴占伟、吴清春、吴保成对边留星有相互照顾的道德义务,应妥善照顾边留星,边留星的死亡虽然是交通事故所致,与吴占伟、吴清春、吴保成没有直接关系,但吴占伟、吴清春、吴保成没有尽到妥善照顾义务,根据民法体现公平原则之精神,基于利益平衡和维护社会公德的价值判断,吴占伟、吴清春、吴保成应给予适当补偿。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吴占伟赔偿卢秀莲、边长庆、杜秀梅、边纪云、边纪友损失10000元;吴清春赔偿卢秀莲、边长庆、杜秀梅、边纪云、边纪友损失6000元;吴保成赔偿卢秀莲、边长庆、杜秀梅、边纪云、边纪友损失4000元。上述款项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卢秀莲、边长庆、杜秀梅、边纪云、边纪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卢秀莲、边长庆、杜秀梅、边纪云、边纪友承担2000元,吴占伟、吴清春、吴保成各自承担100元。
吴占伟、吴清春、吴保成不服原审判决共同向本院上诉称:卢秀莲、边长庆、杜秀梅、边纪云、边纪友的损失已经交通事故诉讼判决赔偿,且吴占伟、吴清春、吴保成已尽到照管的道德义务,原审判决吴占伟、吴清春、吴保成分别赔偿10000元、6000元、4000元是不当的。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卢秀莲、边长庆、杜秀梅、边纪云、边纪友的诉讼请求。
卢秀莲、边长庆、杜秀梅、边纪云、边纪友共同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公正合理。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吴占伟工作之余电话邀请吴清春、吴保成陪边留星喝酒,致边留星醉酒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原审基于利益平衡、维护社会公德的价值判断,根据公平原则之精神,判决吴占伟、吴清春、吴保成予以适当补偿,并无不当。吴占伟、吴清春、吴保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吴占伟、吴清春、吴保成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新章
审判员  沈华秋
审判员  李俊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佟乐观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