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常保民因与被上诉人常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周民终字第20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保民,男,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扶沟县。 委托代理人霍爱本,扶沟县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艳华,女,197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扶沟县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周民终字第20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保民,男,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扶沟县。
委托代理人霍爱本,扶沟县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艳华,女,197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扶沟县。
委托代理人刘百顺,扶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常保民因与被上诉人常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2013年11月5日,常保民向常艳华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常艳华现金贰万贰千元正22000.00元,借款人常保民,2013年11.5号”。证人常占军陈述的主要证词是“常保民给常艳华打条时,我不在场。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常艳华、卢保伟、天翼和另外2个人我不认识,在常占军那打牌。常保民借常艳华的钱常占军知道,是天翼取5万元,给常保民了,常保民放出去了,常保民和常艳华一起分钱。最后常艳华找到常占军说,常保民欠他2万多元钱,打的有借条。常占军说常保民有钱了就还给人家,常保民说现在没钱。”经常艳华催要,常保民至今未还。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
原审法院认为,常保民辩称常艳华诉称的该笔借款系在牌场上放高利贷借的钱,常艳华不予承认,常保民提供的证人常占军证明,在常保民向常艳华打借条时,并不在场,是听常艳华说的常保民欠她二万多元。常占军的证词属于单一可变证据,常保民未当庭提供其它证据佐证,不足以反驳常艳华提供的书面证据,常艳华提供借条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常保民提供的证人常占军陈述的证词的证明力,不予确认。常艳华依据常保民出具的借条,请求常保民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常艳华请求常保民偿还利息28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常保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常艳华借款22000元。二、驳回常艳华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常保民负担(先由常艳华垫付,待执行时,由常保民支付给常艳华)。
常保民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常保民2013年11月5日帮常艳华在牌场上借出22000元的高利贷款项,并给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人输的太多跑了,借出的钱也未能要回,也一直未向常艳华清偿借款。由于是赌博违法借款,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常艳华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常艳华负担。
常艳华答辩称:常保民2013年11月5日以给孩子投资做生意,向常艳华借款22000元,并且出具借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常保民向常艳华借款22000元,事实清楚,常艳华向常保民主张偿还时,常保民应当偿还。常保民的上诉理由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常保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新章
审判员  沈华秋
审判员  李俊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佟乐观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