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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俊高与被上诉人朱明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周民终字第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俊高,男,生于1966年4月8号,汉族,住鹿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明海,男,生于1957年6月8日,汉族,住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崔效林,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周民终字第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俊高,男,生于1966年4月8号,汉族,住鹿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明海,男,生于1957年6月8日,汉族,住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崔效林,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俊高与被上诉人朱明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14)鹿民交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俊高,被上诉人朱明海的委托代理人崔效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4年3月21日23时40分,刘俊高驾驶豫PL915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鹿邑县辅仁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辅仁药业南路口时,撞到路面上的石头,致使豫PL9156号小型普通客车翻车,造成该车上人员朱明海受伤。原告朱明海在鹿邑县人民医院、洛阳正骨医院和宋河酒厂医院共住院治疗18天,花去医疗费34372.60元,其伤情经周口仙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一处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5052.8元。经鹿邑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刘俊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明海无责任。
原审另查明,原告朱明海生于1957年6月8日,兄妹四人,其母亲闫男荣生于1935年12月28日,均系农业家庭户口。
原审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正确,被告应对原告朱明海因交通事故致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朱明海因交通事故致残,其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朱明海本次事故的赔偿项目包括:1、医疗费34372.60元;2、护理费,参照2013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的标准,护理费为18×8475.34/365=417.96元;3、误工费,参照2013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的标准,截止定残前一日,误工费为151×8475.34/365=3506.24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每天50元的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8×50=900元;5、营养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营养费按照每天2-10元的标准,营养费按照每天6元计算为108元;6、残疾赔偿金,原告朱明海的伤情构成一处十级伤残,参照2013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的标准,残疾赔偿金为8475.34×20×10%=16950.68元;7、后续治疗费5052.8元;8、鉴定、检查费894元;9、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朱明海的母亲需赡养5年,参照2013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的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为5627.73×5/4×10%=703.47元;10、交通费365元;11、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68270.75元。被告刘俊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赔偿原告朱明海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检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8270.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俊高赔偿原告朱明海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检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8270.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朱明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刘俊高承担1800元,由原告承担900元。
上诉人刘俊高上诉称,其没有过错,不应当赔偿被上诉人朱明海的损失,且部分医疗费用途不明,请求驳回被上诉人朱明海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朱明海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鹿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刘俊高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上诉人朱明海无责任,因此,上诉人刘俊高应当对被上诉人朱明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刘俊高关于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虽然上诉人刘俊高上诉称医疗费不合理,但却未举证予以证明,因此,该上诉理由不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刘俊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谭国华
审判员  谢新旭
审判员  武国旗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吴海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