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浴新大街与学院北路交叉口西北角蓝天城居住小区1号商业楼。 负责人黄志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青昌,男,197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审被告盐城市京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县城胜利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肖春虎,经理。 原审被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8号。 法定代表人武贞如,经理。 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霍青昌、原审被告盐城市京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2703-2号民事裁定,以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原审冻结上诉人资金程序违法为由,要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霍青昌与盐城市京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由分包人霍青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安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孙爱民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惠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