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民初字第680号 原告:管纪增,男,1942年5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国堂,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雪岭,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地址:菏泽市东风沙发家具有限公司综合楼。 负责人:司效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油锡洲、吴从立,该公司职工。 原告诉称:2013年9月3日10时许,被告庄雪岭驾驶鲁RBH193号三轮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106国道与濮阳县307省道丁字路口处,未减速慢行,强行通过有减速标志的路口,与正常行驶的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濮阳县交警队认定:管纪增与庄雪岭负事故同等责任。该肇事车在中华联合财险菏泽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受伤后已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至今生活不能自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暂定400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管纪增起诉后一直住院治疗未终结,其诉讼标的不明确,无法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管纪增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廷仕 审 判 员 :高文英 人民陪审员 :李功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耀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