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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顺林诉刘运喜、刘天恩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167号 原告许顺林,男,1963年11月8日生。 被告刘运喜,男,1954年5月20日生。 被告刘天恩,男,1985年6月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顺林诉被告刘运喜、刘天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顺林于2015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167号
原告许顺林,男,1963年11月8日生。
被告刘运喜,男,1954年5月20日生。
被告刘天恩,男,1985年6月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顺林诉被告刘运喜、刘天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顺林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二被告已将货款支付给原告,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顺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沙智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崇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