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唐艳与鹤壁市创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瑞祥、陈风云、鹤壁市兴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魏长军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初字第69号 原告唐艳,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创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金沙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瑞祥。 被告李瑞祥,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 被告陈风云,女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初字第69号
原告唐艳,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创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金沙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瑞祥。
被告李瑞祥,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
被告陈风云,女,1962年4月15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兴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金山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魏长军。
被告魏长军,男,住鹤壁市兴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院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艳与被告鹤壁市创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瑞祥、陈风云、鹤壁市兴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魏长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艳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120元,减半收取64060元,由原告唐艳负担。
审判长  谷朝宪
审判员  运文静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瑾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