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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的(4)

来源: 无讼阅读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17
摘要:维护律师的执业权益,制度为重要,技术为关键。制度引领技术,制度保障技术;技术反映制度,技术倒逼制度。对这一点我深有体会。邹碧华同志在律师界有如此影响,其在去世前两周在全国律协民委会年会上如“产品经理

  维护律师的执业权益,制度为重要,技术为关键。制度引领技术,制度保障技术;技术反映制度,技术倒逼制度。对这一点我深有体会。邹碧华同志在律师界有如此影响,其在去世前两周在全国律协民委会年会上如“产品经理”般隆重推介“上海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是个关键因素,不仅当场对其掌声如潮,而且网上对其点赞一片。我一直说一句话,律师服务平台,不仅提高了律师的工作效率,而且更是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利,从而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另外通过这种技术平台,又同时以此可以体现的制度设计,实现了法官与律师的正常工作互动与良性的相互监督。因此我说,看是服务的便利,而是执业的保障,又是彼此的监督,一举多得,一箭多雕,事半功倍。所以,我们应从这个角度去理解信息化,去理解互联网+。正如专家说,“+”在旁边,只是把互联网当工具;“+”加前面,仅是把互联网当渠道;只有“+”在“脚下”,才是把互联网当成基础设施,真正实现创新、整合、转型。

  相识,相知,相敬,相守,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培根说过:“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可太密,否则就难免有不公正之嫌”。过密易同流合污,过疏会反目成仇,互动有底线,互动有规矩,而相互认知、彼此认可是基础,可谓随心所欲而不逾距。法官应畅谈“我的法官梦”,律师应唱响“我的律师梦”;法官与律师还应交流“我心中的律师”与“我心中的法官”,从而在互动中提高,在交流中共进,职业共同体更加专业,法治工作队伍更加强大,从而共同建设法治中国,共同维护公平正义。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这是天下大同的美好愿景。今日之中国,无讼不可能,有讼亦不怕。吾辈法律职业人当同舟共济,荣辱与共,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