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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权性质新思考_jiangzhiru2005(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蒋志如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3
摘要:其次,军队的运行模式。根据一些战争史学者的观点,在战争中,一支军队战胜主要体现在五个原则,即军事技术、周密的作战计划、成功的骑兵突袭、雄厚的经济基础以及军事纪律;而在这些原则中,最为重要的有两个,军

其次,军队的运行模式。根据一些战争史学者的观点,在战争中,一支军队战胜主要体现在五个原则,即军事技术、周密的作战计划、成功的骑兵突袭、雄厚的经济基础以及军事纪律;而在这些原则中,最为重要的有两个,军事技术和最重要的军事纪律[32]。如果简单地说,对于军事技术而言,主要处置人与物之间的和谐关系;而对于军事纪律而言,则是处置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军事纪律问题——因为其直接涉及到军队的运行机制,体现其权力运行性质。

对于军事纪律而言,中国共产党军队的军事纪律最为典型。就现行体制而言,首先是领导体制,党指挥枪,其次,由国家主席、国务院的国防职权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等的军事领导权都可以反映这种职权属于行政权范畴[33]。最后,就具体的管理体制而言,第一,是首长负责制,即军队的首长对其辖区的工作负完全责任,而且一级管一级,按职尽责;其次各级领导机关负责制,第三,就是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正是“在军队内部关系上,就是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一切行动听指挥。各级职责明确,相互关系融洽,组织管理严密,从而形成一个严密的组织结构和协调的内部关系[34]”。

对于西方国家的军事运行体制,比如说美国,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总统不仅仅是国家元首,还是最高行政长官,也是三军统帅等职务[35]。这一宪政安排暗示了美国军事权属于行政权,因此最终由总统负责。根据一些学者的叙述,“军队不同于普通平民,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是军人的天职……”;在法国,要求“军人在任何时候都要遵守纪律,以服从命令为天职,完成上级赋予的各级任务[36]”。因此,军事权在世界各国都有一个共同点,即以服从为基础,而不是平等为基础。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军队的运行是依据行政权的运作模式进行的,以下级服从上级为规则,以首长负责为主旨,通常情况下是不问理由与原因。因此,笔者在这里就可以断言:由于警察、警察体制起源于军人、军队,即使当下的警察、警察体制主要没有来源于军人,但是其培训机制、升任机制以及内部管理机制与军队体制有很大的趋同性,在军队运行时属于行政权时,就可以断定刑事侦查权的行政权性质。

四、刑事侦查权受到司法审查的原因分析

刚才已述,刑事侦查权属于行政权,那么为什么刑事侦查权作为行政权要受到一种经常性的司法审查?为什么我们没有将其他行政权纳入到经常性司法审查的范围,而只是在行政诉讼案件起诉到法院,法官才对之进行司法审查,以判断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无效与违法,等等?

在中国学术界,不管是对刑事侦查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或者司法行政权说,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在界定其性质之后,给出了一个建议,即刑事侦查权应该受到法官的司法审查权控制与制约:在对刑事侦查权秉持司法权说的学者往往会认为,首先,由于刑事侦查权的司法性质,必须排除行政机关的干预,以及其次,刑事侦查权与其他权力一样具有扩张性和攻击性,需要对其进行司法控制[37];持司法行政权说的学者通常认为,首先,与案件有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在公安机关具有强烈的维护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倾向下很难保障个人权利,也很难切实得到上级公安机关的救济,其次,刑事侦查权的行使通常没有第三者介入,无法形成制约;其三,公安机关的最终实际享有的最终处置权违背了“控审分离”、“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等一系列法治原则[38]。在对刑事侦查权秉持行政权的学者认为实施司法控制的原因,比如说陈永生就认为,首先是法治理论,其次是权力分工与制衡理论,再次人权保障理论以及程序正义理论[39]。

上述三种观点中,关于刑事侦查权必须受到司法控制的原因分析其实都可以归结为两点:其一,权力需要受到制约。其二,行政权需要受到制约,特别在中国的语境如是。它们都没有达到将刑事侦查权受到司法审查的原因真正表达深入,体现其特殊性。因此,这些分析与论述也就没有回答前面提到的,为什么其他行政权不接受一种经常性的司法审查,而拘留、逮捕等体现刑事侦查权的行为要受到一种经常性的司法审查。当然,必须指出的是,笔者在这里不是否认上数学者分析的原因都错误了,没有,而是认为这些原因太抽象了,太不具体,不能将刑事侦查权受到制约的特殊原因表达出来;不仅如此,还会造成一种我们没有注意到的后果,即不能认识到对其司法审查的急迫性。下面对刑事侦查权受到司法审查的原因分析中,就会体现出急迫性的特点,使我们有足够的压力促进刑事侦查权的司法审查的确立。

在我看来,刑事侦查权需要受到一种经常性的司法审查,主要是因为行使该权力的主体的准军事化体制管理与运行方式。前已述,笔者分析刑事侦查权是行政权的性质时,依据于军队体制中的最为重要的纪律要素的运行模式是一种行政权,主要处置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这里,笔者将谈到军队与警察的另外一个相似性,即军事技术。

军人的军事技术不仅仅体现在其体质能力的强弱,在近代以来,则以科技为表现的热兵器,以枪等武器为主体成为了军队的主要装备,而且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一部军事史就是军事武器的科学技术含量不断提高的历史。与之相对应,作为对内治安秩序的维护者警察队伍,其起源于军队、其运行体制也相似。因此,在警察队伍成立时,武器装备就得到相当的重视,而且在越复杂、越重大的有组织的犯罪中,越需要加强装备的现代化。这是一个国家正式组织中,仅有的两种可以配置武器的组织,军队对外,警察对内。军人在战争中与敌人战斗时,不需要说明理由,只需要执行命令而已,以保卫国家,因为其面对的同样是具有大致同样有着装备的军队;他们无法说明理由,也不可能询问理由。而作为对内的警察,在刑事案件侦查中,面对的不是前述意义上的敌人,而是自己的同胞或者其他国家的国民;即使在有组织犯罪中,这些犯罪分子的武器装备能力与警察队伍的相比而言,也是不可比拟的。换句话来说,警察的高科技武器配置,一方面的确对犯罪分子有了强大的震慑力,对犯罪、有组织的犯罪侦查有了更高效的手段,可以更快、更有力地恢复、维护社会秩序;但是在另一方面,这些暴力武器对于手无寸铁的普通公民(与警察相比,有组织的犯罪在整体上力量也非常孱弱)的事实本身,就具有相当的危险性。

责任编辑:蒋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