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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权性质新思考_jiangzhiru2005(5)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蒋志如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3
摘要:关于警察配置武器的事实,对普通公民人权的直接危险性,在和平时代或许还不能看出多少,因为一切的危险都隐藏在背后。但是还是能揭示出其中的冰山一角,比如说中国的刑讯逼供现象——在今天赤裸裸的刑讯逼供现象已

关于警察配置武器的事实,对普通公民人权的直接危险性,在和平时代或许还不能看出多少,因为一切的危险都隐藏在背后。但是还是能揭示出其中的冰山一角,比如说中国的刑讯逼供现象——在今天赤裸裸的刑讯逼供现象已经不再常见,但是变相地刑讯逼供也不绝如缕[40]。又比如说,随意地对一个公民拘留、逮捕,在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就是一个集中体现:刚刚大学毕业2年的孙志刚因未带任何证件就被执行统一清查任务的民警带回询问,又被随意地当成“三无”人员,收容遣送,最后被打死在收容所[41]——在我看来,就是这种强制力使得公民无法与警察要求权利,不能限制警察的权力。

当然,我们不能因为其可能滥用权力,可能会对普通公民、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造成一种可能的、直接的危险而废除警察、警察制度以及刑事侦查权的运行;但是,面对这种可能的,而且具有急迫性的危险,一个根本的途径就是将刑事侦查权予以一种经常性的司法审查,以提高犯罪嫌疑人对抗刑事侦查权的能力,最终达致一种刑事侦查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平衡。

五、结论

本文对刑事侦查权性质的各种学说予以简单地梳理、反思,发现刑事侦查权的性质问题与其必须受到司法审查的问题杂糅在了一起了,结果还是没有走出对其性质问题的系列迷思。虽然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刑事侦查权属于行政权,不再属于司法权,坚持原来的司法权说和司法行政权说的学者越来越少,但是这一学说仅仅完成一种逻辑力的说服意义,甚至连这一点都没有彻底完成。因为行政权说无法把刑事侦查权受到司法审查的特殊原因展示出来,并且行政权说的司法控制也很符合司法权说,特别是司法行政权说的构造。

本文的意义就在于通过梳理一种“构建”的历史事实,即刑事侦查权起源于军人、军队体制,而后者在运行上必然是行政权,那么我们就能够推论出刑事侦查权的行政权属性,也就是说,笔者在刑事侦查权的性质上秉持了行政权说的观点。但是,其次刑事侦查权作为行政权应该受到制约与限制(司法审查),而且是一种经常性的司法审查,就不仅仅是因为权力本身需要得到制约以及公民权利必须得到保障的一般原因,而还应该补上这样一个理由以说明其受到司法审查的迫切性与直接性。这个原因就是,警察是一个国家除了军队的唯一的可以配备非常先进,含有非常多技术含量的武器,这一事实造成了公民权利的暗含的,但又是直接的、甚至紧迫的威胁。

这样本文就完成了在开篇提出的任务,即一种法学理论要达成共识,并真正对实践具有一种指导力,除了要有理论说服力,让其他人要“口服心服”外;同时还要让绝大多数人对没有这一学说所带来的危险、危害会带来强烈的危害由一个切身的体会,这样才会有动力推动实践发展。另外,还有一点需要说明,本文对行政权说不仅仅是批评,而且是建立在其基础之上的一种原因分析,没有前者,后者的意义就要消散很多。



【作者简介】蒋志如,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诉讼制度、司法制度。

【注释】
[1]笔者通过对学术期刊网的搜索(最后登陆时间2008年12月10日)大约有200篇关于刑事侦查权的论文,还有好几篇硕士论文;不仅仅如此,还有若干书籍(比如说黄豹的《侦查构造论》以及陈永生的《侦查程序原理理论》等)、专著讨论之(比如说张步文的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刑事侦查权研究》),可谓蔚为大观。
[2]萧功秦:《儒家文化的困境——近代士大夫与中西文化碰撞》,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4-77、81-88、104-110、148-154页;请进一步参阅唐德刚:《晚清七十年》,岳麓书社2006年版;高旺:《晚清中国的政治转型——以清末宪政改革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任达:《新政革命与日本》,李仲贤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3]台湾学者黄茂荣详细分析了一个新概念、命题(即观点)所 蕴含的之价值贮存、内化功能;请参阅黄茂荣:《法学方法论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2-54页。
[4]苏力:《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代序,第2页。
[5]张孝刚:《侦查权性质论纲》,载《公安研究》2007年第11期,第64页。
[6]同上,第65-68页。
[7]黎亚薇 黄捷:《论我国侦查权的性质》,载《求索》2007年第12期,第105-107页。
[8]唐昆梅:《关于我国侦查权的理性思考》,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48页。
[9]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4-9页。
[10]毛立新:《侦查法治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
[11]谢佑平 万毅:《刑事侦查制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9-168页。
[12]陈瑞华:《问题与主义——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28页。
[13]田心则:《论我国侦查权控制的基本理念》,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1期,第73-74页。
[14]吴小军 吕泽华:《侦查权性质刍议》,载《辽宁警专学报》2005第2期,第26-27页。
[15]施俊镇:《侦查权的性质辨析》,载《贵州警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第10-12页。
[16]陈永生:《刑事侦查原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78页。
[17]蔡杰 肖伟:《侦查控制的宏观语境》,载《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第9-10页;张德智:《侦查权的本质与进化》,载《中国刑事警察》2007年第4期,第46页。
[18]关于诱惑侦查具体的论述,请参阅[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2-43页。
[19]张孝刚:《侦查权性质论纲》,载《公安研究》2007年第11期,第67页。
[20]毛立新:《侦查法治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
[21]陈永生:《刑事侦查原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78页。
[22]苏力:《纲常、礼仪、称谓与社会秩序——追求对儒家的制度性解释》,载陈来、甘阳主编《孔子与现代中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77-182页。
[23]请参阅苏力:《法律与文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8-80页。
[24]任惠华:《中国侦查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同时请参阅张步文:《刑事侦查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35-45页。
[25]关于英国警察的产生概况可以参阅程汉大 李培峰:《英国司法制度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20-422页。
[26]孟庆超:《中国警察近代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7-148页。
[27]孟庆超:《中国警察近代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30页。
[28]对于上述内容的详细分析请参阅[美]魏斐德:《上海警察:1927—1937》,章红等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7页;同时参阅孟庆超关于“裁兵改警”部分论述(孟庆超:《中国警察近代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2-154页)。
[29][美]魏斐德:《上海警察:1927—1937》,章红等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8-49页。
[30]惠生武:《警察法论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4-109、117-126页;如果要进一步理解与把握警察的招募、培训、以及警衔制度以及各种行为的军事化可以参阅王大伟主编:《欧美警察科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7-118页。
[31]转引[美]魏斐德:《上海警察:1927—1937》,章红等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64页。
[32][美]杰弗里·帕克等:《剑桥战争史》,傅景川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8页。
[33]李保忠:《中外军事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69-74页;关于这里的分析完全吸收了李保忠先生的若干论述(下同,除了另外的说明与注释外)。
[34]同上,第179-180页。
[35]请参阅[美]加里·沃塞曼:《美国政治基础》,陆震纶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5-52页。
[36]李保忠:《中外军事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92页。
[37]张国芬:《浅议我国刑事侦查权制衡机制》,载郝宏奎主编:《侦查论坛》(第三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8-350页。
[38]陈瑞华:《问题与主义——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页。
[39]陈永生:《侦查程序原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4-347页。
[40]笔者就时常听到一些案例,比如说在一个抢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承认了实施抢夺罪之后,他与警察关于抢夺的数额发生了冲突。犯罪嫌疑人只承认了大约10万的犯罪所得数额,警察不满意,就用大鼓风机不停地对着犯罪嫌疑人扇。最后,犯罪嫌疑人不能承受后,就承认抢夺有近40万的犯罪所得财产数额。
[41]这里只表明警察配备武器对公民所造成的一种形式上的直接危险性;对其详细故事以及法律分析请参阅苏力:《道路通向城市》,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0页注释3、290-297页。

责任编辑:蒋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