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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解的实证分析_jiangzhiru2005(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蒋志如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7
摘要:一方面,对量刑幅度有影响的法定因素:其一,根据《刑法》第17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二,根据《刑法》第67条、第68条、《刑法修正案(八)》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自

一方面,对量刑幅度有影响的法定因素:其一,根据《刑法》第17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二,根据《刑法》第67条、第68条、《刑法修正案(八)》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自首、坦白和立功制度{5},法官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免除处罚。

不过,应当注意,在司法实践中,根据该条文的从轻、减轻(亦即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是仅仅就该未成年人之犯罪行为涉及的一般情况而言的从轻或者减轻,其幅度不可能接近低档、甚至在低档之下量刑,进而言之,法官在此的自由裁量幅度非常小,而且刑事诉讼程序参与者、甚至社会大众均能很快意识到其是否超越了应当裁量的范围。

换言之,在另一方面,前面访谈而来的仅仅是因为赔偿而尽量适用最低刑,比如说,如果在三年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话,法官很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情况不可能在根据实体法的法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中出现,而其则常常出现在刑事和解程序中,更确切地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过刑事和解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可以超越前述实体法《刑法》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范围。这可能会导致一个结果,即因为刑事和解可能比因为立功、坦白或者自首对量刑影响幅度更大,而且社会大众还无法进行有效监督,进而在社会中形成“以钱买刑”的印象,此可能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法官形象。

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之隐忧。

三、原因解读(一)

上述三个判断,还可以整合为两方面:从积极的一面看,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刑事和解呈扩大趋势,且法官持支持、主动实践的积极态度;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的负面效应也时有表现,如果对照现行实体法《刑法》相关规则,其负面效应更显著。简单地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司法实践有优点、有缺点,这是中国当下基本现状,均不可小觑。

为什么会呈现如此状态呢?我们先关注未成年人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积极效应一面的原因。

首先,从被告人基本情况看

(1)从年龄上看

表3:未成年刑事被告人作案时年龄情况统计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解的实证分析_jiangzhiru2005

根据表3,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简单的判断:其一,未成年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年龄分布情况大致呈稳定状态,即14-16岁从事刑事犯罪的占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在20%左右,16-18岁大约占80%;其二,未成年人被告人的低龄化(14-16岁)比较严重,虽然对照所有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不到1/5,如果对照表1,则远远高于未成年人犯在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人中的比例。

(2)从身份和学历看

表4:未成年刑事被告人身份情况统计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解的实证分析_jiangzhiru2005

表5:未成年刑事被告人文化程度情况统计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解的实证分析_jiangzhiru2005

根据表4、5,虽然我们并不能建立未成年人被告之学历与身份的一一对应关系,却可以作出如下三个具有内在逻辑的判断:其一,拥有中学学历的被告人占据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绝大部分,换而言之,从学历上看,属于文盲、大学生身份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忽略不计。其二,在中、小学学历的未成年人被告人范围中,中学生占据主导地位,在其中初中生居主导地位;其三,他们或者由于各种原因辍学的未成年人;或者属于在校学生,也有相当高的比例,2009年则达到14.7%,年龄大约14-16周岁之间,值得党和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大众的关注。

针对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如是情况,党和国家制定了相关政策,更有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14-18岁刑事被告人的具体规定,法官在判决时,不仅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还应该根据国家政策在当下处于转型社会对未成年人科以何种刑罚和量刑予以特殊照顾。如果从人社会化角度看,未成年人在14-18岁应当完成初级社会化即为成年人生活角色做好了各种准备[5];更具体地说,未成年人时期是一个人一生中应当求学获得知识和技能的关键时期,如果在此期间不能实现该阶段应当达到的社会化,可能影响被告人就业、婚姻和孩子的教育,简而言之其可能影响被告人一生的命运,法官有动力为未成年人提供这样的机会。

因此,除了《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的从轻减轻处罚和2012年版《刑事诉讼法》规范的未成年人刑事程序以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法定情节“照顾”外,还应当根据社会情势建立更有力、更灵活的制度,即通过刑事和解程序(制度),不仅仅达到更好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属、社会大众,还实现这样一种深层目的: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的刑罚方式和量刑幅度,均应当符合更有利于其成长,也更接近其他未成年人的成长轨迹的目的。

与2012年版《刑事诉讼法》对照,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纳入到刑事和解程序的确有独特优势,在有国家法律依据、更有党和政府的政策倾向的语境下,未来《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明确之。

其次,从是否有前科的角度看

表6: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犯罪前科情况统计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解的实证分析_jiangzhiru2005

根据表6,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被告人绝大部分被告属初犯、偶犯,累犯的确占据的比例不高,究其原因:

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该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属于正在走向理性的途中,既有探索、接受新事物的一面,又有冒险、冲动的特征,正如一位学者的评论,“……是一个学会自由地抉择我们生活道路的过程。然而学会自由抉择的唯一道路,即自由抉择以及选择相关抉择后果的亲身体验……缺乏经验的年轻人在决定的过程中,会犯下更多的错误……这些是在一个自由社会中成长的必要风险{6}”。

具体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该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的确存必定在风险,并可能实施犯罪行为。但是,他们的犯罪行为往往是冲动、带有体验新奇的事物情感后的结果,而非以此为生、为职业,因而除了少数惯犯和持续犯以外,绝大部分均为一次性犯罪。

责任编辑:蒋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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