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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解的实证分析_jiangzhiru2005(6)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蒋志如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7
摘要:解决此问题,法院应当增加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程序的公开性、透明性,增加当事人的参与度,特别是增加“面对面”的参与度;但这只是问题之一面,而问题之另一面,引入专家(如社会学家、心理学家等)以增强当事人和解

解决此问题,法院应当增加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程序的公开性、透明性,增加当事人的参与度,特别是增加“面对面”的参与度;但这只是问题之一面,而问题之另一面,引入专家(如社会学家、心理学家等)以增强当事人和解的水平和能力:从前述我们已看到受害方与加害方双方谈判过程中表现出谈判能力的不足,该程序实际上处于法官的主导之下,因此我们需要引入专家(如社会学家、心理学家等){8}.专家能够提供各方面的专业服务,实际上增强了双方的谈判能力谈判,基本上能够根据事实、双方的基本情况作出理性打算,这样打成的协议和调解能更充分地反映双方的自愿和解、对和解内容的真实同意而非形式上的合意却掩藏了一些不合法、至少不合理的思想法和行为。

当然,必须注意,在这里我们不是指责法官在和解程序中发挥主导作用是一种失当,而是说当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专家的帮助下达成体现充分自愿意愿、内容真实的调解书,法官则毋庸花费诸多精力去说服双方。如果没有这些,当该和解程序和结果出现问题时,他们第一反应,或许为法官有问题、司法有腐败,而不是认为自己理解和思考有偏差。特别是,在当下法院案多人少的语境下{9},如果法官将这些事务交给当事人双方及其所聘请的专家或者说有此方面能力的义工,法官仅仅承担确认该协议的角色,也有更多时间和精力解决其他纠纷。

当然,刑事和解程序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我们还需要关注其他相关问题,如从罪名看,根据已有法律规范,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还有哪些犯罪应该或者不应该纳入到刑事和解程序;从刑期角度看,对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多少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刑罚,哪些应该排除在外。进而言之,这类问题(束)描绘了未来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刑事和解程序之实践和改革的方向,即主要是将其程序化、司法化,正式化以“弱化”法官权力,增加当事人权利(就其本质而言,是为司法独立问题的探求){10}。

因此,我们的建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和解应明确纳入《刑事诉讼法》第四编《特别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从而更好地实现国家法律和政策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倾斜,进而在更宏观视野下实现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进而还消除一些疑虑,如自首、立功等因素对量刑的影响低于通过刑事和解对量刑的作用的印象。



【作者简介】蒋志如,男,法学博士,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司法制度。

【注释】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治视野下的刑事合议庭研究”(项目编号:15XFX011)支持的阶段性成果;四川省社区矫正中心项目《程序与实体:未成年反社区矫正问题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SQJZ2014-04)支持的阶段性成果;海南省检察院2014年项目《未成年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实证研究》研究成果之一。[1]刑事和解制度最初并未直接针对未成年人,但随后的试点,未成年案件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如上海、浙江等地的司法机关对此的开创性工作(请参见马静华、苏静祥:《未成年人刑事和解》,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通过,2006年修改)第二条全文为: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3]关于这一现象的描绘分析,请参看蒋志如:《刑事特别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四章。
[4]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导致各类犯罪数量增加(请参见苏力:《市场经济形成中的犯罪违法现象》,载《中外法学》1994年第6期)。
[5]关于人社会化的分析,请参见[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李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3-182页。
[6]该案是课题组在M市F区调研时收集的一个案例,其承办法官是张XX,他为我们详细叙述和分析了该案及其办理的类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7]比如说比较出名的案例,即药家鑫案。虽然该案的被告不是未成年人,却是一名大学生,最初被告与被害人家属没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最后由于其他因素的介入,最后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刑事和解也无法达成,最后药家鑫被判处死刑。
[8]此种方法是中国传统社会的通行方法,对此有分析的文献,请参见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7-406页。

【参考文献】
{1}张鸿巍.少年司法通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2}蒋志如.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之刑事和解程序[J].求索,2012,(8).
{3}[美]约翰·W·桑特洛克. 桑标等译.毕生发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4}马静华、苏静祥.未成年人刑事和解[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
{5}陈兴良.规范刑法学[M](上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6}[美]富兰克林·E·齐姆林.高维俭.美国少年司法[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7}蒋志如.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破立”之博弈解读[J].法治研究,2013,(4);赵书文.刑事和解制度中当事人之间的博弈与对策[J].河北法学,2014,(4).
{8}蒋志如.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之刑事和解程序[J].求索,2012,(8);陈建桦、刁涌.新刑诉法中刑事和解规定的实体法解读[J].河北法学,2013,(11).
{9}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J].中国法学,2010,(6).
{10}蒋志如.试论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范围[J].河北法学,2014,(1).

责任编辑:蒋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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