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公证案例

旗下栏目:

“全款公证”类交易楼市占比“微乎其微”

来源: 中国建设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17
摘要:日前,“全款公证”一词因借名买房事件频频引发的案件而引起了各界高度关注。 所谓“全款公证”,指部分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买房人会选择出全款,为某一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士购买房屋,再通过委托公证的方式,证明自己出资,从而取得房屋“管理权”和“过户权”

  日前,“全款公证”一词因借名买房事件频频引发的案件而引起了各界高度关注。

  所谓“全款公证”,指部分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买房人会选择出全款,为某一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士购买房屋,再通过委托公证的方式,证明自己出资,从而取得房屋“管理权”和“过户权”。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日前就此现象发出司法建议书,提醒主管部门和市民,通过此类“全款公证”的方式购房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据办案法官介绍,此类交易往往因一方反悔等原因引发纠纷。例如,卖房人以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实际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这样买房人还是得不到房子;卖房人还可能把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引起纠纷。买房人想转卖房屋,卖房人可以设置过户障碍;买房人转卖房屋后,卖房人还会以委托卖房为由要求补足房屋出售的差价。

  北京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斌在接受《中国建设报·中国住房》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出资公证”并不违反相关法规,是对“借名买房”行为的合法利益的保障,但公证时应在条款中明确注明实际出资人在满足过户条件后,名义上的房主必须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借名买房”行为有了法律保障,会不会直接冲击一线城市楼市的限购政策?徐斌分析认为,从法律层面上不会。如果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并顺利过户,是很难监控的,而“出资公证”只不过是当事双方发生纠纷时,对实际出资人的合法利益保护罢了。因履约办理过户时,实际出资人已经具备了购房资格,否则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但他同时也提醒此种行为在购买保障性安居住房时确实存在很大风险,法院会判决此类合同无效,“在有确凿的出资证明前提下,最多退还购买人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我们已向协助办理公证的中介公司了解了相关情况。但中介公司本身并不具备这样的职能,只能对当事人起到事前提醒的作用。”

  链接地产市场研究部张旭告诉记者:“我们的统计数据显示,‘全款公证’类的交易量目前在楼市占比‘微乎其微’。房屋牵涉到上百万元的资产,当事人一般还是挺小心的”。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