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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3-3-29 18:40:03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薛驹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3-3-29 18:40:03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薛驹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代表,从3月22日至24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代表们普遍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之后我国又一部实施“一国两制”的重要法律,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收回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实现祖国的统一,是我国人民长期的共同愿望,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我国政府根据“一国两制”的总方针,妥善地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澳门问题,在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中具体阐明了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将“一国两制”的总方针和我国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规定下来,从而在法律上保证“一国两制”在澳门的实现。它对1999年我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保持澳门的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代表们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方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关于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章节的规定,保障了澳门居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兼顾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所有这些规定,都是根据“一国两制”总方针和澳门的实际情况制订的,既有利于澳门的长期稳定与发展,又切实可行,因此充分体现了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代表们同意本次大会予以通过,并建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公布后,在澳门和全国其他地区开展广泛的宣传,使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为保证基本法的顺利实施和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而共同努力。
    代表们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澳门各界人士以及全国人民共同努力的成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起草委员会1988年9月成立以来,委员们本着爱祖国、爱澳门的精神,民主协商,求同存异,集思广益。在基本法起草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起草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将草案全文公布,在澳门和全国其他地区广泛征求意见,对各种不同意见都认真讨论研究,吸收有益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和完善基本法草案的条文。草案的每一条条文、三个附件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两个文件,都是经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以全体起草委员会的三分之二多数赞成获得通过,并通过区旗区徽图案。广大的澳门同胞和全国人民对基本法草案比较满意。代表们对起草委员会卓有成效地完成起草基本法的工作表示满意。代表们还对由澳门各界人士组成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为配合基本法的起草进行了大量的收集和反映意见的工作,表示赞许。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审议程序和表决办法的决定,法律委员会于3月25日召开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我国宪法、按照澳门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草案关于总则,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对外关系,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等方面以及三个附件作出的规定,符合“一国两制”的总方针和我国政府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有利澳门的稳定和发展,也是符合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法律委员会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图案(草案),建议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法律委员会审议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代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认为决定(草案)体现了国家主权、平稳过渡的原则,是切实可行的。建议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法律委员会经过审议,同意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认为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对保证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并起草了关于批准这个建议的决定(草案),建议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审议。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主席团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199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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