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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0-4-2 18:27:44 (1990年4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汉斌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0-4-2 18:27:44


        
    (1990年4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汉斌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全体代表,从3月28日到31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代表们普遍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我们国家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是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创造性杰作。收回香港,洗雪鸦片战争150年以来中国人民蒙受的民族耻辱,这是我国人民长期的共同愿望;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是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我国提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作为解决香港问题、实现国家统一的总方针,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中我国政府具体阐明了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把“一国两制”的总方针和我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从法律上保证“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在香港的实现。这是中国人民实现祖国统一的重大步骤,它对1997年我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并保持和发展香港的长期稳定繁荣,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对进一步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代表们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以及草案的其它一系列规定,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总方针。草案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的规定,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和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兼顾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循序渐进地逐步发展适合香港情况的民主政治体制,是比较适当的。所有这些规定,既维护了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又根据香港的历史和现实,规定在香港实行不同的制度和政策,有利于香港的长期稳定繁荣,体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代表们同意这次大会予以通过,并建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公布后,在香港和全国其它地区开展广泛的宣传,使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为保证基本法的顺利实施和香港的长期稳定繁荣而共同努力。
    代表们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香港各界人士以及全国人民共同努力的成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起草委员会自1985年7月成立以来,委员会本着爱祖国、爱香港的精神和负责、合作的态度,和衷共济,群策群力,集思广益。整个起草的过程贯穿了民主、开放的精神。各种不同意见都能充分展开讨论,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也认真进行研究,并随时把讨论的问题向公众公布;起草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将草案全文在报上公布,在香港和全国其他地区广泛征询意见,认真吸取好的意见和各种不同意见中的合理因素。草案的每一条文、三个附件和附录以及区旗、区徽图案,都是经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以起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赞成获得通过。广大香港同胞和全国人民对基本法草案比较满意。代表们对起草委员会不负重托,卓有成效地完成了起草基本法的艰巨任务表示满意。代表们还认为,由香港各界人士组成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进行了大量的收集、反映咨询意见的工作,很好地发挥了沟通意见的桥梁作用,代表们对咨询委员会的贡献表示赞许。
    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审议程序和表决办法的决定,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是根据我国宪法、按照香港的具体情况规定的,是符合宪法的。草案关于总则,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对外事务,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等方面以及三个附件作出的规定,符合“一国两制”的总方针和我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有利于香港的长期稳定和繁荣,也是符合香港同胞和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法律委员会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图案(草案),建议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法律委员会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代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认为决定(草案)体现了循序渐进、逐步建设民主政治体制的原则,既维护国家主权,又有利于平稳过渡,是切实可行的。建议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法律委员会经过审议,同意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认为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对保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并起草了关于批准这个建议的决定(草案),建议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审议。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主席团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199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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