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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规章的议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提请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规章的议案的说明 1989-3-28 17:30:36 ——1989年3月28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国务院秘书长 罗干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就“国务院关于

 




关于提请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规章的议案的说明

  1989-3-28 17:30:36


        
    ——1989年3月28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国务院秘书长  罗干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就“国务院关于提请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规章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深圳市在建立经济特区后的10年中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改革在许多方面有所突破,国民经济获得了高速发展。国民生产总值从1979年的1.93亿元增加到1988年的73亿元,年平均递增41.6%。利用外资到1988年底累计签订协议合同6179项,外商协议投资额50.01亿美元,实际投资总额22.76亿美元。出口贸易总额从1979年的930.4万美元增加到1988年的18.49亿美元,年平均递增80%。预算内财政收入从1979年的1721万元增加到1988年的12.16亿元,年平均递增60.5%。深圳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表明,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经济特区的决定是正确的。
    但是,深圳市的进一步发展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最突出的是没有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商品经济秩序。主要表现在缺乏完整的适应商品经济需要并符合国际惯例的法律体系和保证政府廉洁高效运转的新体制,这已经成为深圳经济特区进一步开放和发展的障碍。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务院建议,依照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深圳市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并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规章。此建议是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国外一些后发展起来的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经验表明,要想在短时间内建立适应商品经济需要的法律体系,都要大胆地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某些经济法规和管理体制。我们有必要吸取这一成功的经验,但这项工作十分复杂,关系重大,为稳妥起见,必须选择适当的地区进行试验,取得经验后再向全国推广。深圳市的人文地理经济情况决定了它是进行此项试验的最适当的地方。
    第二、深圳市作为我国最早的经济特区,在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急需从以行政手段为主向以法律手段为主转化。为此,就需要全国人大授予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法规的权力,同时授予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定规章的权力。议案还规定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以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制度。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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