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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征求《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征求《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的意见的通知 1988-4-6 15:28:59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征求《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的意见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四月六日) 共青团各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征求《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的意见的通知

  1988-4-6 15:28:59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征求《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的意见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四月六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现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根据条件组织部分团十一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团十二大代表,省级团委常委和部分基层团干部阅读并提出修改意见。

  讨论意见由各省级团委汇总,于四月二十五日前用明传电报报团中央组织部。

  此件不得外传或复印。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部分条文修正案 

(征求意见稿)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对《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部分条文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第二段“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如果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改为“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如果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团员年满二十五周岁,如果提出离团要求,也可以办理离团手续。”

  (二)第十三条删去第二段“在团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组织和上级团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

  (三)第十四条中“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候选人名单要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改为“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的产生要广泛发扬民主,候选人名单要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第十四条增加一段:“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离开团的岗位后,其委员或候补委员的职务自行卸免。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卸免和递补须经全会确认。”

  (四)第十五条中“团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代表大会解决的某些重大问题。”改为“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团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会议,可以调整和增选各自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该级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及候补委员各自总数的三分之一。”

  (五)第十九条第二段“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改为“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六)第二十四条第一段“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人民公社、合作社、农场、乡、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建立团的基层组织。”改为“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建立团的基层组织,其设置可以不完全与行政建制对应。”

  (七)第二十八条第一段中“主动向党委和上级团委提出团干部任免、调动的建议。”改为“主动向党委和上级团委推荐同级或下级团组织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第二段“团的各级组织要关心团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改为“团的各级组织要关心团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和输送转业创造条件。”

  (八)第八章“团旗、团徽”改为“团旗、团徽、团员证、团歌”。

  (九)增加第三十四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封面为墨绿色,象征着青春和朝气蓬勃的青年运动;正面上方印有红色烫金团徽,象征着共青团是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团员证的作用是:证明团员资格和政治身分;接转团员组织关系;记载团员获得的团内奖励;进行团籍年度注册;作为团员超龄离团的永久纪念。”

  (十)增加第三十五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歌(或代团歌)为(名称待定)”。

 

附件

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部分条文修正案的说明

  (草  案)

  团的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是根据党章的基本精神,把其中“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一章作为重要依据修改制定的。五年多的实践证明,这个团章对于加强和改善共青团工作,实现新时期团的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总体上仍然适应共青团工作的开展和团的自身建设的需要。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特别是团的自身改革的逐步深入,团章的某些条文已不适应新的情况,需要相应修改。考虑到涉及团章的一些全局性重大问题尚缺乏实践基础,因此,在反复讨论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团章第一、十三、十四、十五、十九、二十四、二十八条和第八章中有关组织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团员离团年龄

  十一大团章把团员年龄的上限从二十五周岁延长到二十八周岁,这是符合社会和青年工作发展总趋势的。但是,由于我国幅原辽阔,青年又处于不同的社会和文化层次,在实际工作中很难使团员离团的时间整齐划一。一般来讲,城市青年,特别是文化层次较高的青年,希望团员年龄的上限保持在二十八周岁或更高一些,以利于他们在团组织中更好地进步成长。而农村青年,特别是农村大龄女青年,由于结婚、生育、家务带来的困难以及其他种种因素,一些团员在二十五周岁以后,参加团的生活的热情逐渐减退,给农村团组织的工作带来较大难度。为了保证团员队伍的质量和朝气蓬勃的精神状态,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同时照顾到不同地区的工作和不同层次、类型青年的实际情况,将团章第一条第二段“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如果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改为“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如果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团员年满二十五周岁,如果提出离团要求,也可以办理离团手续。”

  二、关于健全完善团内民主,实行差额选举制度

  为了保持团内民主选举制度各项规定团的一致性,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段“在团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组织和上级团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

  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团的各级委员会的产生,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是发展和健全团内民主的一项基本要求。十一大团章第十四条规定了两种选举办法,即“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但是,对前一种选举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几年来,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委员会的产生,往往采用预选后正式选举的办法,而一些预选又实行等额选举,这样做不利于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不利于发扬团内民主。另外,确定候选人是搞好差额选举的重要环节,而过去这一工作往往被党团组织包办。近年来一些地方和基层团委在选举工作中进行了候选人推荐公开化,通过自荐、他荐、党团组织推荐提出人选,经过考察、竞争、筛选确定候选人,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因此,将团章中第十四条中的上述条文改为“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的产生要广泛发扬民主,候选人名单要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三、关于实行委员卸职递补的制度

  团的委员会的委员,过去只是在出现委员被撤职或因自然减员出现空缺时,候补委员才能递补,但这种情况团内较少出现。由于团干部的流动性大,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代表大会之后,一方面许多委员因离开团的工作岗位不能履行委员职责,开会大量缺席;另一方面候补委员不能递补,影响委员会行使职能。为了更好地适应团干部队伍流动的特点,从工作需要出发,在团章第十四条末增加一段:“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离开团的岗位后,其委员或候补委员的职务自行卸免。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卸免和递补须经全会确认。”

  四、关于团的代表会议和团的中央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代表会议的职权

  十一大团章只规定的中央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今可以召开代表会议,实践证明,团的县级以上委员会在两届代表大会之间,都有可能需要召开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一些重大问题。同时,根据团十一大之后召开的团的全国代表会议和各省级团的代表会议的实践。这两级团的代表会议都有必要调整和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为此,将团章第十五条中“团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代表大会解决的某些重大问题。”改为“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团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会议,可以调整和增选各自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该级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及候补委员各自总数的三分之一。”

  五、关于团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召开

  为了进一步做到团的重大事务由全委会决定,有必要适当增加全委会每年的活动次数,将团章第十九条第二段“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改为“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六、关于团的基层组织的设置

  目前,全国农村政社分开的工作已全部结束,作为政权组织的人民公社已全部改为乡、镇政府,同时建立了村民委员会,团员青年的活动组合方式也发生了变化。据此,将团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段“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人民公社、合作社、农场、乡、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建立团的基层组织。”改为“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建立团的基层组织,其设置可以不完全与行政建制对应。”

  七、关于团干部的管理

  由于团的各级领导干部都应选举产生,在两届团代会之间一般不宜调动,而在团干部的管理工作中,向党委或上级团委推荐同级或下级团委主要干部人选的工作非常重要。因此,将团章二十八条第一段中“主动向党委和上级团委提出团干部任免、调动的建议。”改为“主动向党委和上级团委推荐同级或下级团组织负责人。”

  共青团担负着向党和国家各条战线输送青年干部的职责,团的组织应该通过培训、研修和实践锻炼等有效手段,帮助团干部在团的岗位上努力成才。因此,将团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段“团的各级组织要关心团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改为“团的各级组织要关心团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和输送转业创造条件。”

  八、关于团员证、团歌

  关于团员证和团歌的决议一经本次代表大会通过以后,应该写入团章。所以在团章中增加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

  (这个附件只用于向团的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说明团章部分条文的修改情况,不作为正式文件提交这次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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