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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杨文柱、李日林诉讼代理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19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美树,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敏,该管理委员会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19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美树,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敏,该管理委员会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灿林,该管理委员会法制办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文柱。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日林。

再审申请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岳阳开发区管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杨文柱、李日林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一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过程中,岳阳开发区管委会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岳阳开发区管委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