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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云与陈思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思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委托代理人:陆伟生,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桃金,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思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委托代理人:陆伟生,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桃金,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小雲。

委托代理人:区德龙,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彦颖,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思经因与被申请人赵小雲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思经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陈思经在签订涉案《卖地协议》前曾通过电话征得其配偶孙爱莲的同意,不符合事实。实际情况是孙爱莲当时没有接到陈思经的电话。(二)陈思经未经其配偶书面同意,与赵小雲签订《卖地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属于无效合同。二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认为孙爱莲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否定《卖地协议》的效力,适用法律错误。(三)即使《卖地协议》有效,因该协议约定了定金条款,陈思经不履行合同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双倍返还定金,而不是继续履行合同。一、二审法院判令陈思经继续履行合同,适用法律错误。陈思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赵小雲提交答辩意见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陈思经在签订涉案《卖地协议》前已征得其配偶的同意,符合事实。(二)涉案土地使用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属于特别法,二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正确。(三)赵小雲在签订《卖地协议》前提醒陈思经应询问其配偶的意见,陈思经借用冯某的电话后当即称已经征得其配偶的同意,赵小雲完全有理由相信陈思经已经征得其配偶的同意,冯某在一审中也到庭证明了该事实。赵小雲出于善意与陈思经签订《卖地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陈思经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尽管合同约定了定金,但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或者请求继续履行的主动权在守约方赵小雲。赵小雲根据二审判决已经办理涉案土地使用权证,这说明涉案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不能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情形。综上,陈思经的再审申请没有依据,应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为涉港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本案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涉案土地位于广东省云浮市区,一、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处理本案纠纷正确。根据陈思经的再审申请,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是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即《卖地协议》的效力。

陈思经与赵小雲于2011年4月6日签订涉案《卖地协议》前,曾经借案外人冯某的电话以征求其配偶孙爱莲的意见。在诉讼中,陈思经主张当时没有打通电话,而赵小雲主张陈思经当时已经征得了其配偶孙爱莲的同意。无论陈思经当时是否打通电话征得其配偶孙爱莲的同意,上述事实至少说明陈思经与赵小雲签订《卖地协议》时已经意识到陈思经应当征求其配偶的意见。如果陈思经当时未打通其配偶的电话,其应当暂缓签订协议,或者事后及时打通电话征求其配偶的意见并向赵小雲反馈。而陈思经径自签订《卖地协议》,之后直至一审期间陈思经均未提出其配偶不同意转让涉案土地使用权,在二审中才提出其配偶不同意转让的主张。赵小雲在一审中申请证人冯某到庭作证,该证人证明陈思经当时已征得其配偶的同意。综合上述事实,二审判决认定赵小雲有理由相信陈思经签订《卖地协议》系陈思经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二审判决不支持陈思经以其配偶不同意转让涉案土地使用权为由提出《卖地协议》无效的主张,并无不当。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涉案土地使用权已经由一审法院执行登记至赵小雲名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关于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的规定,并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认定转让夫妻共有房地产的效力并相应予以执行。

涉案《卖地协议》约定陈思经收取赵小雲定金人民币10万元,不影响赵小雲请求陈思经履行协议约定的转让义务。陈思经主张其违约责任是双倍返还定金,而不是继续履行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陈思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思经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方

审判员 郭忠红

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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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