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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与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中国化工报社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世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卓,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然,北京市天元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世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卓,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金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治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彩熠,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闯,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化工报社。

法定代表人:郝长江,该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朱永宾。

委托代理人:洪春华,北京市释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继军。

上诉人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金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重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化工报社(以下简称化工报社)、陈继军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2)辽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天元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卓、李然,金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彩熠、王闯,化工报社的委托代理人洪春华、朱永宾,陈继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2日18时18分,天元公司(原名称为神木锦界天元化工有限公司)R12105加氢反应器在试运行阶段发生封头破裂,并引发起火事故,但现场并未造成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

2008年6月10日,榆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事故报告,随后成立事故调查领导小组。2008年6月14日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召开事故调查会的第一次会议,形成《关于神木锦界天元化工有限公司第五加氢反应器(R12105)开裂起火事故调查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该纪要将事故记述为“神木锦界天元化工有限公司加氢车间二段第五加氢反应器底部发生开裂起火”,在该会议上,设计单位认为事故不是设计原因;制造单位即金重公司认为设备制造完全满足设计图纸要求;使用单位即天元公司对事故过程进行了说明,并提供事故情况说明材料。会议达成一致意见:1.对于聘请的技术专家没有意见;2.同意委托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压力容器检验站(以下简称合肥通用研究所检验站)进行断裂分析和发生事故的技术分析;3.同意按合肥通用研究所检验站的取样要求进行取样,并由天元公司完成取样工作,并送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剩余工件和试样由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保存;4.委托合肥通用研究所检验站对一段五台加氢反应器和二段一台(R12104)进行全面检验和安全分析,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恢复生产。

2008年10月27日,金重公司与天元公司签订《返修协议书》,其中明确,协议是“为了尽快解决大连金重给天元化工生产制造的加氢反应器存在的产品质量缺陷问题……”。此后双方又于2009年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金重公司对R12105加氢反应器予以重新制造,对另外六台加氢反应器予以返修。天元公司主张2009年6、7月份,返修后的反应器运至天元公司,安装后投入使用至今。

2008年12月6日合肥通用研究所检验站出具《陕西榆林神木锦界天元化工第五加氢反应器下封头开裂失效分析》的报告,该报告结论意见为“陕西榆林神木锦界天元化工第五加氢反应器R12105开裂是由于加氢反应器内壁局部过热,引起容器局部鼓包变形,当鼓包扩展到环焊缝部位时,由于下封头环焊缝区域拘束度大,使得该部位局部应力显著增大,最终导致沿环焊缝撕裂。”

2011年1月6日,天元公司起诉金重公司,请求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金重公司赔偿因违反合同约定提供不合格产品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4900万元。在起诉状中,天元公司述称,2006年6月4日其与金重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其购买金重公司7台加氢反应器,总价7830.85万元,天元公司委托设计院提供设计施工图,设计院与金重公司签订《技术协议》;2006年6月31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1/4Cr1Mo-1/4V板材进口改国产制造,总价款调整为6618万元。该起诉状还述及R12105加氢反应器裙座内封头焊口爆裂起火事故及其他反应器存在裂纹等情况以及检修情况。

2011年8月18日,《中国化工报》刊登了署名“本报记者陈继军”,题为“事故损失超两亿,多次索赔无结果-天元化工将大连金重告上法庭”的报道(以下简称报道)及短评(题为“监管部门该承担什么责任”)。

该报道内容为:“近日,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大连金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向后者索赔4900万元。8月15日,记者获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金重公司也已应诉,天元公司‘5·12’加氢反应器爆炸着火事故正式进入法律程序。

据记者了解,2006年6月4日,天元公司与金重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后者为其制作7台总价值7830.85万元的加氢反应器。2008年3月27日,7台加氢反应器投入使用。2008年5月12日18时16分,7台加氢反应器之一的二段第五加氢反应器(R12105)底部突然发生爆炸着火事故,致天元公司25万吨/年中温煤焦油轻质化装置全面停产1年多时间。根据榆林博瑞会计事务所的评估,此次事故共造成天元公司经济损失247620951.47元(其中,直接损失191051879.46元,间接损失56569072.01元)。

事故发生后,作为天元公司所在地的质量监管部门-榆林市质监局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迅速启动事故调查程序,组织天元公司、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宜兴北海封头有限公司、金重公司、河南省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设备设计单位)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5·12’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2008年6月14日,事故调查形成第一份《会议纪要》:第一,由全国压力容器检测权威机构--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压力容器检测所(以下简称合肥所)对发生爆燃的设备(R12105加氢反应器)进行断裂分析和技术分析;第二,按合肥所拟定的取样方案采集样品,送该所检测并保留样品;第三,委托合肥所对天元公司25万吨/年中温煤焦油氢质化装置的其他核心设备--一段5台加氢反应器(设备位号分别为:R11101、R11102、R11103、R11104、R11105)和二段第四加氢反应器(R12104)进行全面检测和安全分析。

2008年8月31日,合肥所出具对上述加氢反应器的检测报告,称发生爆炸着火事故的R12105加氢反应器存在明显制造缺陷(该反应器下封头内部表面焊缝熔合线上有一条长300毫米的裂纹,且裂纹附近部分区域鼓包;下封头外表面一条长1150毫米的焊缝熔合线上有两处开裂);一段第五加氢反应器(R11105)、一段第三加氢反应器(R11103)也存在类似缺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