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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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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欣欣与被告济源市黑加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3453号 原告赵欣欣,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济源市黑加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邦太,经理。 原告赵欣欣与被告济源市黑加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

(2015)济民一初字第3453号

原告赵欣欣,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济源市黑加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邦太,经理。

原告赵欣欣与被告济源市黑加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欣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源市黑加仑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欣欣诉称,其于2014年4月7日与被告签订协议,向被告缴纳了5万元的意向金,成为被告的VIP会员,享有被告所有的北海商业中心购房一期开盘时的优先选房权。协议约定若看盘后没有选中房源,被告承诺原告可退卡,全额退还意向金,并享有按年利率18%的利息至付款为止。后被告退还原告25000元的意向金及部分利息,剩余25000元至今未退,要求被告退还25000元并从2014年10月7日起按年利率18%支付原告利息至还款之日止。

被告济源市黑加仑置业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2014年4月7日加盖被告财务专用章的交款收据一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意向金5万元。

2、会员申请单一份,证明原告如在被告处购房,享受优惠,如果退卡,享受年18%的利息至退款之日。

3、VIP金卡一份,证明原告交纳5万元后,被告给原告办理了一张金卡。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于2014年4月7日与被告签订北海商业中心VIP会员申请单。该申请单载明:申请人须缴纳5万元作为保证金,申请成为北海商业中心VIP会员。VIP会员享有的权益为,1,北海商业中心购房一期开盘时的优先选房权;2,VIP会员购房,5万元折抵8万元,意向金(保证金)享受年18%的利息至选房之日止;如退卡,意向金享受年18%的利息至退款之日止。原告当日向被告缴纳了5万元的意向金,成为被告的VIP会员。后因原告未选中房子,被告于2014年10月7日给原告退2.5万元本金及截至该日的5万元利息。剩余25000元至今未退。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签订了VIP会员申请单,并向被告缴纳了5万元的意向金,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后因原告未选中房子,被告退还原告2.5万元的意向金,说明双方已经解除了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足额退还原告缴纳的意向金及利息。被告已经退还原告意向金2.5万元及截止2014年10月7日的5万元利息,剩余2.5万元及从2014年10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的利息,也应当支付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源市黑加仑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欣欣2.5万元及利息(利率按18%从2014年10月8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